| 为充分发挥我校党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表具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1、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了解学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3、向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参加党代表大会或学校党委开展的有关活动。 6、受党代表大会、学校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二、工作途径 党代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途径有: 1、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可召开党代表会议。 2、学校党委、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讨论重大决策、决定或制定重要文件的过程中,应通过一定形式认真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学校重大问题、重要决策和重要情况,学校党委应通过文件、简报、邮件等形式,向党代表进行通报。 4、根据需要,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干部时,学校党委应邀请有关党代表参加民主推荐。干部任前公示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党代表,接受党代表监督。 5、学校党委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参加校新学期工作布置会,参加学校年终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学校党政工作报告,对党政领导班子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6、学校党委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参与党风廉政大检查活动,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和党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党代表须列席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7、学校党委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参与优秀个人、先进基层党组织、最佳党日活动等各项党内评优工作的评审工作。 8、党代表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 9、教代会年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列席。 10、学校党委将党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工作保障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支持和配合党代表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和鼓励党代表发挥作用。 1、学校党委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成立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联络党代表、闭会期间开展党代表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门合署办公。 2、党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与党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保障。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