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等学校新转入学生党员审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4-24

江苏高等学校新转入学生党员审核办法(试行)

苏委教组﹝2015﹞29号


 

第一条  高校新转入学生党员(以下简称:新生党员)是高校学生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保证新生党员质量,规范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度内新入学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及转学、参军复员返校等学生中的中共党员。

第三条  新生党员审核工作由高校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学生所在院系党组织具体承办。

第四条  新生党员审核一般包含材料审查、组织谈话等环节。

第五条  材料审查。

党组织要对新生党员档案材料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否规范。开具介绍信的单位是否为具有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参加党课培训学习证明材料、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等,正式党员还应有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其它材料如思想汇报、推优材料、党支部考察报告、群众意见、本人自传等,不作硬性要求。

档案材料是否真实。重点审查档案材料的内容、时间、签字、印章是否真实、合乎逻辑;是否存在空缺、涂改、填写不规范等现象;材料信息与本人学籍档案信息是否一致等。

发展党员条件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重点审查年龄是否符合条件;材料中培养发展单位党组织是否与学生学习、工作单位一致,是否具有发展党员权限;发展时间是否为其离开工作单位或毕业离校3个月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时间是否满1年等。

第六条  组织谈话。

党组织要指定专人与新生党员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本人的入党过程,包括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的时间,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入党介绍人及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情况等。

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一些党内或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认识等。

本人今后的打算,包括如何加强党性修养,如何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校园生活等方面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争做优秀学生党员等。

第七条  对于审核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党员身份一般不予承认。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未满18岁的(2014年5月后);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

无党员档案材料或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主要材料缺失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发展程序违反规定的,如培养考察期不满1年,党组织不具有发展党员权限或与本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不一致,在离开工作单位或毕业离校前3月内办理发展党员手续的;

经组织谈话发现,本人对发展成为党员经过不知情或与档案材料明显不符的;

本人主动放弃,或无正当理由不转组织关系的;

存在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

第八条  审核结果的处理。

对经调查拟认定具备党员身份的新生党员,院系党组织要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复核,复核确认后接收其组织关系并编入相应党支部,所属党支部通知本人并指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其思想状况,加强教育管理。档案材料须在新生入学6个月内转至所在基层党组织。

对经调查拟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新生,院系党组织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组织部门指派专人进行复核确认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院系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向学生说明情况,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形成书面材料,与发展党员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等一并保管,不退回原单位党组织,必要时向其原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不承认党员身份不是党内处分,院系党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指派专人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了解掌握思想实际,及时进行帮助引导。经院系党组织考察符合培养条件的,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条件成熟后发展入党。

对于档案审查中发现的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逻辑混乱等问题,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补充更正有关材料,材料补充齐全且审查合格后,接收其组织关系,无法完善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说明情况。

第九条  审核工作要求。

各高校党委要高度重视新生党员审核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于审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证、仔细核实。

新生党员审核工作一般应在新生入校1个月内完成,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新生党员审核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条  全省高校新招录、调入的教职工党员审核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