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0-01-01

    为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通过增加透明度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 公示对象
    经党支部提名和党委(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二、 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学生中的发展对象在院(系)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同时公示。浦口校区的发展对象在浦口校区公示。
三、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7-10天。
四、 公示程序
    1、提名、预审。党支部提名并报请所属党委(总支)预审通过,确定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2、张榜公示。各党委(总支)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发展对象的名单。
    3、反馈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党委(总支)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
五、 工作要求
    经过公示,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即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报党委(总支)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支部大会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的情况。要保护反映问题的党员和群众,严禁借机打击报复。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公示例式附后,供参考。

例式:
                        发展党员公示榜
    根据我校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有关规定,经××支部提名和××党委(总支)预审,拟发展下列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公示如下:
    ××系××教研室(单位) ×××(姓名)
    ××系×级×班(单位) ×××(姓名)

    本公示自即日始7日内(×月×日--×月×日),凡对发展上述同志入党有意见者,请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我党委(总支)或党支部反映,也可直接向党委组织部反映。
    党委(总支)联系电话: ××××××
    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

                      ×××党委(总支)(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