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06-05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1、凡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中的规定部分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⑴在职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实际获得数和职务岗位津贴(省定部分)累加后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为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400-600元(含600元)者,交纳基数的1%;
    基数为600-800元(含8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
    基数为800-1500元(含1500元,税后)者,交纳基数的2%;
    基数为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基数的3%。 
   (2)离退休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
    2、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00元。
    3、本专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4、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收入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各党委每年将全年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50%上缴到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将其中的30%上缴省委)。其余50%由各党委管理和使用。
二、党费的管理
    1、全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各院系党委要加强党费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党委公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委和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5、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将对各党委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的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⑴培训党员;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党委组织部每年从党费中列出专项经费支持各党委和党支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各党委或党支部在制定主题教育活动计划后,需申请经费的可以到组织部领取并填写《党员主题教育活动资助审批表》,党委组织部将视情况从党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5、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此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