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中层干部换岗交流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1998-10-30

 一.指导思想
    实行干部定期换岗交流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第38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实践证明,实行干部换岗交流有利于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锻炼,开阔眼界,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干部克服经验主义和工作惰性,激发开拓进取精神;有利于干部摆脱一些人际关系的束缚,大胆开展工作;有利于改善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增进班子内部团结;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干部的健康成长。
    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提高换岗交流对于加强高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重视,自觉配合组织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交流原则:
    1. 中层干部换岗交流主要是指专职党政管理干部进行换岗交流;
    2. 已任职满八年(两届)的干部一般应进行换岗交流;
    3. 注意到管理人、财、物部门的干部进行换岗交流;
    4. 注意让一部分党务干部换岗从事行政工作,一部分行政干部换岗从事党务工作。
    5. 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单位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换岗交流;
    6. 换岗交流要充分考虑每个单位干部的梯队和结构。
    7. 凡不满两年即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再参加换岗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留任或任调研员。
三.配套措施:
    1. 落实政策,改善待遇,鼓励干部换岗交流、能上能下。①在换岗交流中免职的干部可安排半年至一年的学习进修时间,进修期间保留原待遇不变;②安排任调研员的,保留原待遇到退休;③"双肩挑"的干部在原所在院、系优先安排教学、科研工作。
    2. 为密切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的联系,试行选聘一批德才兼备、具有业务基础和管理才能的教师到党政管理部门挂职,参与部、处的管理工作,挂职干部不列入干部职数。
    3.在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中充分考虑干部的多岗位任职经历。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的规定,今后我校提任机关部(处)长和副部(处)长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的任职经历。院、系和直属业务单位提任的中层干部也须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四.工作规程:
    1. 干部换岗交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充分体现"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体现"竞争上岗、择优任用"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地推进这项工作。
    2. 干部换岗交流分阶段进行,具体程序是:(一)根据工作需要和上述规定,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干部换岗交流的初步方案;(二)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三)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 一经党委讨论决定,各级组织和领导要多方配合,做好工作。个人要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凡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服从调配决定的,就地免职。
中共南京大学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