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具有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学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以及各院系的党政负责同志。 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能够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并在正科长(中级职称)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教师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距退休年龄任不满一届的,一般不再提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的中层党政领导职务。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有上述有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提任职务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九条 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满58周岁,一般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其中专职党政领导干部改任相应职级调研员。在领导班子换届和调整时,不能任满两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院(系)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中投票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选拔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三)参加民主推荐人数必须占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推荐结果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人(含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基层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院(系)一级党委(总支)换届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考 察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实体院系主任、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师代表、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党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代表、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领导向单位主要领导或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征求职位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属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处长、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监察处长任免前应听取教育部人事司的意见,任免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在讨论决定前还应和地方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第六章任 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依据《南京大学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由学校党委领导签发。党委系统的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职通知;行政系统的干部以校长或学校行政名义发出书面任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被任用者谈话。 中层正职一般由学校领导同任用者谈话;中层副职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同任用者谈话。 学校纪委负责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二条 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或本单位内部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干部在新提任干部中所占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和单位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干部,可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院系、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三)在同一单位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满一届的人员,鼓励交流;在同一单位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满两届的人员,实行交流。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院(系)的学术业务管理岗位和学校个别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四)在正常换届或调整过程中未任用的干部,一般不再保留原行政级别。 (五)积极向校外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常委会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养、考核、审计 第四十三条 加强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岗位培训。选拔优秀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学校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在岗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 第四十四条 根据干部培养计划的安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国内外考察、学位课程班学习和择优推荐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 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干部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干部本人。考核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在本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时,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九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出国满一年的; (四)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建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五十一条 因公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二条 自愿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组织部审核,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党委常委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出国、出境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逾期三个月以上者,视为自愿辞职。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计部门审计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五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以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五十九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学校党委常委半数以上通过的不任免; (七)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二条 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七天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学校党委常委半数以上通过的不任免; (七)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七天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实行董事会管理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建议人选,董事会聘任。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正、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实行董事会管理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建议人选,董事会聘任。选拔任用正、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南京大学委员会 二ΟΟ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