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评定管理岗位津贴的实施意见(2004年修订稿)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03-16


    为更好地发挥岗位津贴对党政管理干部的激励作用,经研究,拟对我校管理岗位津贴的评定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总结1999年以来评定管理岗位津贴的经验和不足,听取广大干部、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兄弟院校的做法,以此作为改进和完善的基础。
    2、考虑管理岗位不同于教师岗位的特点以及干部类别、层级较多等情况,拟在原有档的基础上施行“细分法”,使岗位津贴的级差更能反映岗位和个人业绩等方面的实际差距。
    3、按照实职岗位确定基础“档”,按照业绩考核确定奖励“级”,同时把职级、职称等作为调节因素。
    4、在改进办法的同时,尽可能使干部目前实际所得的津贴额不出现大的调整,以保证政策和待遇的连续性。
    5、适度提高副科长和科员的基础津贴标准。
二、津贴参照表
岗位
基础档
考核奖励
正处长
2.0万元
一级   1.0万元
二级   0.8万元
三级   0.5万元
四级   0.3万元
副处长
1.5万元
正科长
1.0万元
一级   0.5万元
二级   0.3万元
三级   0.2万元
四级   0.1万元
副科长
0.8万元
科  员
0.6万元
    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基础部分下达标准如下:具有副处级或副高职称(不累加,下同)的科长1.2万元/人,其他具有副处级或副高职称的干部1.0万元/人;具有正科级或中级职称的副科长0.9万元/人,其他具有正科级或中级职称的干部0.8万元/人;副科级科员0.7万元/人。
三、评定和发放
    1、处长、副处长。任职年限、职称、职级、学历、获奖情况等不作为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等级的资格或条件,而是列出来作为测评和评定的依据和调节因素。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单位内部测评、单位负责人相互测评,并听取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定。
    2、科级干部。由人事处按照各单位干部的实职以及职级、职称情况下达基础部分,同时按0.2万元/人下达考核奖励部分。然后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测评和评定。
    3、基础部分和考核部分均在评定后发放。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