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适合高校特点的人才管理体制,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中的“二级系”是指实体院下属系。 2、二级系负责人人选一般由所属党委在党委组织部指导下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如确因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进行二级系负责人人选的民主推荐和考察。 3、二级系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征求学校分管领导、有关学校职能部门、院领导和有关学术带头人的意见。 4、二级系负责人的拟任人选,由所在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二级系负责人拟任人选在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所属党委参照《南京大学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内进行公示。 6、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院党政报党委组织部批复。院党政报批的报告要写明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情况、公示情况和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 7、党委组织部批复后,由院党政宣布任职通知。任职通知存入本人档案。 8、二级系负责人在本院内由所属党委进行年度考核。 9、二级系负责人属学校学术管理干部,一般不确定干部职级。本办法颁发前已具有职级的二级系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内保留职级,其继任者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10、二级系负责人承担所在二级系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参加学校干部会议和相关工作会议。 11、二级系负责人的待遇,按照业务序列的有关标准执行。 12、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