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党委、各院系、各单位: 根据学校党委工作部署,本学期开展党政管理干部副处级职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的原则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察申报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二、评定职级的范围 1、本次职级评定的范围为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干部(含在后勤、企业等部门工作的干部系列事业编制人员)。 2、已具备高级职称的党政管理干部,自获得职称之日起两年内不再评定副处级职级。被评为副处级职级的管理干部,自任职发文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三、职级申报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 2、具备胜任副处岗位的思想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3、195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长期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正科长(正科级干部); 1958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长期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担任科长(正科级干部)五年以上,受到校级及以上综合部门表彰者。 四、评审的程序和日程安排 本次干部职级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预申报。具备条件的干部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各党委、各院系、各单位1月9日前将初步人选及申报表送校党委组织部。 2、资格审查。校党政管理干部职级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初步人选进行初审,确定正式申报名单。 3、正式申报。各单位在2009年1月16日前将反映申报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获奖证书、学历证书、研究成果等)报至党委组织部。 4、述职。组织进行述职报告及测评会(具体时间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5、评定。校党政管理干部职级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

